且細究合約,並無資方提早解約,給付相對之遣散費及違約金條款。 資方明顯已違背平等互惠原則,所訂定合約有違現行法規。
離職違約金之約定精神,該約定應僅拘束『資方未違法、勞方自願離 職』之勞工,而不得拘束『勞方因權益受損而離職』(依勞基法第1 4條主動解除勞僱契約)之勞工,始合乎公平正義與平等互惠原則。
本人XXX已依法於一個月前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離職,豈有尚要給付 離職違約金給資方的道理?不論探究法律規定或契約精神,YY醫院 皆無向本人XXX要求給付任何離職違約金之權利。……」
PS:
空白存證信函可到郵局購買
離職前一個月先以存證信函,告知資方離職日期。
若資方要求『違約金』可以上面範例,寄出第二次存證信函。
若告上法院,可以以此為『物證』!